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99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54XXX×××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7769.31元。现因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4XX×××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260.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