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869号
申请人:杨配贤,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杨配贤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6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0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869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生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