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951号

申请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银泰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6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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