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财保97号
申请人:北京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6号楼2层21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张北县宏昊路1号张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1号A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华大基因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7号A2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翔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庄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2940.42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82940.42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2940.4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