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2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钓鱼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荭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435号2单元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大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荭宇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大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0元,由大连正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大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