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熙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熙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甘肃熙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程燕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红,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熙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熙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保全费16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人民陪审员  张 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