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4992号
原告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约定,原告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所在地起诉。该案不属于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增
书记员  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