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1672号
上诉人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大恒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杨 晓
书记员 张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