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白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安治豪,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小白村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胡金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和,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王哲,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玉和、***、王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52万元。原告济南***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之日起十日内给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二、被告王玉和、***、王哲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反诉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元,由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玉和、***、王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2020年7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和公积金34800元,并过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玉和、***、王哲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