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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11楼1101、1102、1103、1109、1110。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激扬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懿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懿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胡欣欣
书记员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