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泰来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B5号楼2单元1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瑞明。
被执行人***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开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
关于南宁市兴泰来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