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宝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李魏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宝应县宝鸿汽配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耿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宝鸿汽配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