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281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水利局,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证书:11370281005161452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胶州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索尔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佳,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青岛日红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作出胶水保费字(2015)028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水利局撤回对胶水保费字(201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德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