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3216号
原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区棣新六路与安康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86098390J。
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莉,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莲,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40648。
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吉爱国
人民陪审员 高临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