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与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与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23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商初字第696-1号
原告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导通动力机械有限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