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541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85号。身份证号码370123196811290031。
委托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6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6718406-4。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济南长青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路7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8726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济南长青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