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9352号
原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617号。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五朵莲社区西航港大道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89元,由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