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4254号
原告: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岔街13号集丰岔街庭院写字楼c-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2月18日生,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滨河大道9903号湖北大厦24南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26.5元退还原告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