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06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祥和盛世9-7号。
法定代表人:王闻昭。
被申请人: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C座2005室。
法定代表人:旷可。
被申请人: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南社区春风路3007号桂都大厦二十三层2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
复议申请人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206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61316.805元予以查封。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一、复议申请人不认识云南日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没有合同关系,未与其发生过交易,不存在依法须对其与深圳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责任。二、被申请人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申请保全的基本事由“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的嫌疑”,显属谎言,与复议申请人的资产的体量、复议申请人不是他们间合同当事人等事实不符。三、被申请人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的法定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裁定适用法律失当。四、呈贡区人民法院不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适用法律失当。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结合被申请人云南日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申请查封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在较大的保全错误风险,为避免引发其他纠纷,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成立,(2021)云0114财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云0114财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对复议申请人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古城支行的账户(账号53×××49_1)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