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702执130号
申请人:党连国,男性,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党连国与深圳市泽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立华
审判员何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和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