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壹品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壹品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1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壹品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377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壹品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1月26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8个,互联网银行账户5个,扣划存款5871.4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5821.40元。于2019年4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现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合同备案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待首查封案件处置时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