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6515号
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1栋3**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巨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高桥五路22号2号厂房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巨精机电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