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财保178号
申请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中央公馆2C、2D、3C。
法定代表人:费锦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佩珏、卢祖伟,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城南新区珠光南路**/div>
提请人湖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吴国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