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中央公馆2C、2D、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71923540U。

法定代表人:费锦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772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830000元及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200780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000000元按月息2%计算,其余本金3830000元按月息1%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52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3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沪DD××××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3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2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