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306号
原告: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梅家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00429N。
法定代表人:贺中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338号中央公馆2C、2D、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71923540U。
法定代表人:费锦荣。
原告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固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8元,由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