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财保78号
申请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城东路2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费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佩珏、应朝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湖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湖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致函本院,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湖州华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