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巍,总经理。
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北京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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