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

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高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紫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好荣,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磊,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1582.5元,由原告济南拓普隔断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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