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

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与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辖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2号燕翔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万春,总经理。
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所涉合同只是就验收和结算事宜未履行完毕,并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6月7日,中电公司(甲方)与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胜佳公司)签订《中电公司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协议》,约定胜佳公司将指定计算机软件应用于中电公司业务系统事项,向中电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该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由该合同引起的或由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现胜佳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中电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61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中电公司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协议》系胜佳公司以技术知识为中电公司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协议中关于“提交甲方(即中电公司)住所地法院裁决”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电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缔约双方约定的甲方即中电公司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光
审 判 员  丛燕燕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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