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改与山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783号之一
原告:**改,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964665760Y。
负责人:***。
第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与24号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788007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改与被告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改于2021年5月24日以其与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改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41元,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