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西大寺小学南侧18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