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津0101行初518号
原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一男,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