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68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楠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西大寺小学南侧1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3763858C。
法定代表人:冯喜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292.65元,应退还原告2267.65元)。
审判员  张进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