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6644号
原告: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64674158Q。地址:新民市新城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左,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3763858C,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芥园西道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新民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