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402民催6号
申请人: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6、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丁晶
审判员*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