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851号
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王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
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7939236T。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拯,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8元,减半收取为4754元,由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