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1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刘新村民委员会王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QC778W。

法定代表人:谷亚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媛媛,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6月9日以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