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1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刘新村民委员会王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QC778W。
法定代表人:谷亚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媛媛,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6月9日以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临泉大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