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申请人: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合作××路支行的账户金额为3617366.59元人民币(账号为×××52)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合作××路支行的账户金额为3617366.59元人民币(账号为×××52)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