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625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5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侠,女,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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