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民初1号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丁88号江苏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正 钧 审 判 员 郭 世 辉 审 判 长 马 正 钧 审 判 员 郭 世 辉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英 书 记 员 马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