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2087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泵。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5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