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世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5民初213号 原告:青海世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某,均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3年5月5日,本院收到青海世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青海世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63344.6元;2.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循公路隧道二衬涂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SG2020-07-25,约定第一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名称为“大力加山(省界)至循化高速公路的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第三被告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总发包方,第二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建方,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青海省循化县,工程内容:大力加山隧道原二衬涂装表面的脱落、开裂、掉皮现象,委托原告对大力加山隧道二衬部分段落进行重新铲除涂装。合同总价:469000元,合同工期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30日。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单价不予调整。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工程结算量以甲方现场验收的工程量为准。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费、环保及文明施工费用、保险、缺陷修复、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及附加等全部费用。本工程无预付款,结算支付:双方应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最终结算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施工的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1月20日双方进行了大循公路隧道二衬涂装施工合同工程的结算,经被告确认后出具结算表一份,明确本合同项下的总工程款为463344.6元,结算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大循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大循公路隧道二衬涂装施工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有双方的盖章签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青海世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