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2741号
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0635K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41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248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6元,减半收取计14508元,由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