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398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3765。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4127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5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