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2104903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365572。
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4127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5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