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阿克苏市水利局、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4931号
原告:***,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宁川,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艾亥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市水利局、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1元,减半收取6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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