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514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
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且在第一次庭审之前,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与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撤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可免交其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1元(此款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