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51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