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514号
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686826.31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乐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