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